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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高层次人才引进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2022-06-12 13:07:03     283 返回列表

各县市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直机关各单位、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组干(人事)科,各市属高校和国、省驻衡单位组织(人事)部门:

《衡阳市高层次人才引进奖励实施办法(试行)》已经中共衡阳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衡阳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11月22日

 


衡阳市高层次人才引进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根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衡发[2018]9号)、《衡阳市高层次人才引进实施办法(试行)》(衡人才办通[2018]3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高层次人才引进奖励,是指奖励帮助我市用人单位成功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中介机构组织,包括高层次人才全职引进奖励和高层次人才柔性引进奖励。

第三条奖励标准

(一)全职引进奖励:引进一名国内外顶尖人才(A类)奖励50万元、国家级领军人才(B类)奖励20万元、省级领军人才(C类)10万元。

(二)柔性引进奖励:引进一名国内外顶尖人才(A类)奖励15万元、国家级领军人才(B类)奖励10万元。

(三)同一中介机构每年度累计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条  奖励资格条件

(一)中介机构组织必须具有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银行资信部门、工商、第三方中介等颁发的企业AAA信用等级证书,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养老保险。

(二)用人单位必须是市属非参公事业单位、市委党校、在衡阳市中心城区工商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企业。

(三)高层次人才必须是从衡阳市行政区域外引进、且符合《衡阳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的国内外顶尖人才(A类)、国家级领军人才(B类)、省级领军人才(C类)。院士专家工作站的院士专家不属于人才引进奖励范畴。

第五条 办理程序

(一)人选备案。中介机构组织根据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委人才办”)发布的高层次人才需求目录,帮助用人单位精准匹配对接高层次人才,用人单位与高层次人才签订引进意向协议后,中介机构组织向市人才服务窗口申报备案,填写提交《衡阳市高层次人才引进奖励审批表》(一式三份)、引进意向协议、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资信证明材料、缴纳税收和社会养老保险证明材料、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一名高层次人才只能由一个中介机构组织备案。市人才服务窗口受理申报、查验资料后,退还证件原件,在《衡阳市高层次人才引进奖励审批表》备案栏盖章签署意见并留存一份,另外两份分别返回给用人单位和中介机构。

(二)奖励申报。全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服务期满一年,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服务期满两年后,用人单位在申报高层次人才补贴待遇时,一并提供市人才服务窗口盖章签署意见的《衡阳市高层次人才引进奖励审批表》,市人才服务窗口对申报资料进行查验和审核,并在《衡阳市高层次人才引进奖励审批表》初审栏盖章签署意见后,将申报资料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考察公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引进高层次人才的用人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必要时可对中介机构进行实地考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实地考察结果,在《衡阳市高层次人才引进奖励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拟定奖励的中介机构名单及奖励金额,在市内媒体公示5个工作日。

(四)奖励兑现。公示无异议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拟定奖励的中介机构名单及奖励金额报市委人才办。市委人才办将拟奖励中介机构名单和奖励金额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审定,市委人才办在《衡阳市高层次人才引进奖励审批表》上签署审定意见。市财政局根据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结果一次性将奖励资金拨付到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支付给中介机构组织。

第六条 奖励资金使用管理根据《衡阳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七条 对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中介机构、用人单位,一经核实,取消申报或认定资格,依法追缴奖励经费,并纳入诚信黑名单;相关中介机构5年内不得再次进行申报;造假单位不再享受衡阳市政府各类财政支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各县(市)及南岳区可参照本实施办法制定具体操作实施细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