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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院士团队引进支持办法 申请条件流程和支持奖励补助政策

2022-06-12 13:01:02     312 返回列表

合肥市院士团队引进支持办法 申请条件流程和支持奖励补助政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人才强市战略,加大国内外院士团队引进力度,充分发挥院士团队的引领带动作用,现就鼓励和支持院士团队引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围绕本市重点产业发展、重大项目建设需要,重点引进并扶持一批处于国际国内领先水平、能够引领我市产业发展并带来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院士团队, 为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科创名城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智力支撑。

第三条  院士团队引进坚持“需求主导、政府引导、高端引领、重在实效”的原则。

合肥市院士团队引进申请条件

第二章 引进条件

第四条 院士团队一般指以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或海外国家院士(以下统称为院士)为带头人,以团队协作为基础,以创新成果为支撑的顶尖人才群体,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院士团队应至少含1名领衔院士和10名核心成员,成员间专业结构合理,具有较强的关联性和互补性;

(二)领衔院士有具体的学科建设、人才培养、重大课题或创新研发项目,致力于创新突破、成果转化、团队建设;

(二)核心成员须有5年以上(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以上职称的有2年以上)在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单位及相关机构从事研发或管理等工作经历,并取得突出业绩。

第五条 院士团队开展的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与领衔院士及核心成员研究领域相符;

(二)符合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点发展方向,或属于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重点建设领域,或满足未来产业发展的前沿性技术需求;

(三)核心技术处于国际国内领先地位,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四)具备成熟的产业化条件和广阔的市场前景,能在项目落户12个月内转化为产品并在24个月内实现销售收入。项目实施能够有力带动我市产业发展,形成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第六条  院士团队主要依托我市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引进,引进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且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二)建有专门的研发、服务机构,拥有一支水平较高、结构合理,创新能力较强的科研或服务团队。

(三)具备较为完善的、能够支撑与院士团队开展合作的软硬件环境和研发条件,对院士团队研究项目已实际投入经费、场地等支持。

(四)已与院士团队建立合作关系,签订5年以上(含5年)具有合法效力的合作协议,院士团队在合作期内需完成一定数量的成果转化、企业孵化、营收税收等相关指标;领衔院士及核心成员每年累计在肥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 并在肥缴纳个税或参加社保。

合肥市院士团队引进申请奖励补助政策

第三章 政策支持

第七条 合肥市给予符合条件的院士团队1000-1500万元资金支持,连续支持五年,专项用于项目研发、平台建设、人才培养等,所需经费由市和县(市)区、开发区各承担50%。

第八条 已享受我市新型研发机构政策支持的院士团队不再享受该政策。

第九条  院士团队核心成员可申请享受本市《关于进一步吸引优秀人才支持重点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合办〔2020〕18号)等市现有人才政策支持;同时领衔院士可享受我市院士保健服务待遇。

第十条 鼓励天使投资基金、创业引导基金以及产业化投资引导基金,通过股权投资方式,支持院士团队开展科技成果转化。

第十一条 对引进的院士团队的支持实施“一事一议”,支持经费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及目标完成情况拨付至院士团队引进单位。

合肥市院士团队引进绩效管理

第四章 绩效管理

第十二条 每年定期对院士团队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人才引育、企业孵化等方面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后续政策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院士团队应定期报备项目年度工作计划与总结、财务审计报告等,及时报告重大研发成果、科研计划项目进展情况,以及重大人员变动等重大变化事项。

第十四条 获得财政专项资金补助的引进单位和院士团队,须遵守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自觉接受监督检查。专项资金实行专帐核算、专款专用,并纳入研发投入统计。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市政府对符合条件的院士团队实行联合审定会商制度。

(一)市政府分管副市长牵头,市科技局、发改委、财政局、投促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联合审定会商会的主要成员,负责审定院士团队的引进、政策扶持等,并将审定意见报市政府研究决定。

(二)会商会组织协调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负责院士团队引进的统筹规划、谋划推进等工作,并会同相关成员单位,负责院士团队政策兑现、绩效评价、监督管理和科研计划、科技成果管理等具体工作。市财政局负责组织院士团队的绩效评价工作。

(三)各县(市)区、开发区及有关部门对拟引进的院士团队,需市级财政资金政策支持的,应形成引进方案、合作协议报会商会研究审定后,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